發文單位:經濟部
發文字號:(90)經能字第09004613000號
發文日期:民國 90 年 8 月 1 日
資料來源:經濟部能源局
相關法條:電業法 第 51 條 ( 54.05.21 )
要 旨:電業法第五十一條所稱「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先行施工」、「事先書面通知
所有人或占有人」是否為電業線路通行權要件
全文內容:查「電業法」第五十一條規定:「電業於必要時,得在地下、水底、私有
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,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,但以不妨礙其
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,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,如所有
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,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,並應於施工五日前
,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。」,前開條文旨在推動電業設置基礎設施
以充裕電源,並兼顧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之權利,故倘電業符合「必要時
」及「不妨礙其(地下、水底、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,或無建築
物之土地)原有使用及安全」之實質要件,並履行「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
人或占有人」之程序,自可依該條規定進行施工。
倘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對電業依前開條文提出異議,電業自得依同條條文
後段,向地方政府申請許可先行施工,並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
有人或占有人。
地方政府許可電業先行施工,係許可電業於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有異議時
,電業得以先行施工之許可,無涉前開實質要件之認定。至有關實質要件
認定之爭議,得依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處理之,或依司
法體系解決。
「電業法」第五十一條「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」及「並
應於施工五日前,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」規定,其立法原意係為確
保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可於施工前提出異議權利,並於地方政府許可先行
施工時,得預以避免人身及財產危害損失,事後通知並不生補正瑕疵之效
力,依法不得於事後補正該程序。電業未依法事先通知致生之損害,應依
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辦理,或依司法體系解決。 |